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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第二,一般需要...
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抚养关系,就要看继父母是否有实际对继子女进行照顾、教育。所以一般看以下几点: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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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子女抚养费承担的两种方式 1、由父母双方协议。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本身就是由离婚夫妻协商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反悔就想要回孩子抚养权,此时其实也是可以的。变更孩子抚养权,并不会受之前离婚方式的影响,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符合了变更的条件,那最终都是可能要回孩子抚养权的。
朋友你好,对于你的咨询解答如下: 第一、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 第二、一般情况下,以下情形可认定有抚养关系:(1)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2)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的;(3)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虽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继父或继母对子女生活上进行了照顾和教育的。
确定赡养关系的条件有: 1、继子女在劳务上主要帮助继父母;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中的抚养和教育; 继子女由继父母经济供养; 继子女在经济上支持继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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