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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方式: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
商标侵权行为有五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样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3.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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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是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特别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行为) 2、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3、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4、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以上是成文法系国家对侵权行为的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一般由作为的方式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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