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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生效”,以及《物权...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备案等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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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股权质押成立的证据包括质押合同、质押登记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备案等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即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的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备案等证据可以证明股权的存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即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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