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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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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利用为员工办工资卡的机会,担任某宾馆餐饮部经理的毛某拿走一名员工身份证,三个月的时间先后办理了8张信用卡,透支近10万元。 10月,毛某在某宾馆当餐饮部经理时,利用为员工办理银行工资卡之机,拿走员工樊某的身份证。碑林区法院审理查明,1月21日,毛某在某银行用樊某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以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使用;同年1月27日,毛某又用樊某身份证在另一银行办理信用卡至4月25日,毛某用樊某身份证在不同的银行共办理了8张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经查,在办卡后约一年半至两年不等的时间里,毛某共骗取各家银行的本金 9.8万余元,利息及滞纳金 3.8万余元。用这些透支的款项,毛某购买了一辆大众捷达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徐州律师表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使用他人身份证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透支使用,骗取银行钱财,数额巨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认为,鉴于其归案后能基本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一审判处毛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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