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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
一方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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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婚姻的撤销期限为一年。 婚姻胁迫是指行为人对对方的视为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在生命、健康、身体、名誉、财产等方面受到威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受拒绝期限的约束,拒绝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拒绝期限的,撤销权被消灭,被胁迫人不得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但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结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对结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胁或损害,使该方违背自己意愿而结婚。 2、这种胁迫,可以是一种暴力上的威胁,也可以是一种精神上的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等。只有受胁迫一方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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