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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婚而且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只要彩礼给付没有造成男方的生活困难的,就不符合返还的条件,不该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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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能否退还,需要结合彩礼的性质、数额、用途等情况综合考虑。 2、有下列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退彩礼: (一)男女双方还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答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本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彩礼能要回来; (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三)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如果彩礼不符合以上情形,女方可以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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