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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
至于是否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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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二、缓刑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缓刑是指由于犯罪分子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审判长在综合考虑的情况下,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中止对犯罪分子的刑罚的一种制度。如果要想在法庭上争取缓刑,首先就要明白自己是否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3、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陆律师,在网上看到你对以上问题的回复,我认为你对法律条文的把握存在问题,下面是我的一点认识,希望能和你交流一下。 我认为如果这位酒后驾车的教师,如果在三年缓刑期内未犯新罪或者未发现其他犯罪,总之一句话符合缓刑考验期的有关规定,顺利度过缓刑期,缓刑期满该教师不算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根据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讲到:“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加之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犯罪情节较轻和有悔罪表现,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才适用缓刑。”从以上这句话可以看出,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当然缓刑犯也就是没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了。 第二、提出问题者可能是为了了解该缓刑犯是否能保留教师资格的问题,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对于这条法律规定,大多数律师的解释都倾向于“缓刑考验期就算是有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我不赞成这一说法,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岂能用“就算是”这样的字眼来解释法律条文呢,如果是这样,教师法这一条应该明确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徒刑的”,而不应该用“受到”和“有期徒刑以上处罚”来解释了。“被判处”和“受到”并不是一个概念。我认为应当正确理解和把握其内涵的两层刑法意义: 一是适用本条规定以“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为前提。刑事处罚,意指对被认定为犯罪的人宣判刑罚,它不同于“刑事处罚”。受到刑罚处罚,其意义在于被认定为犯罪的人,不仅被宣告判处刑罚,而且实际上受到该刑罚的处罚,亦即执行了宣判的刑罚。被宣判一定的刑罚和受到刑事处罚应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缓刑期满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解释,“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缓刑犯当然也就谈不上“受到”了。 二是的不能取得或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必须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并执行了有期徒刑的人。也就是说,除了这两种人之外,其他诸如故意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故意犯罪判处缓刑顺利通过缓刑期的人和受到管制、拘役或者罚金、没收财产处罚的人,以及因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都不适用《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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