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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劳动仲裁受理后,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书面延期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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