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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 3、公职监护,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 4、通过意定监护确定监...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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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以是以下人员: (1)配偶; 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通常意义上的法定监护人,是指,末成年人的父母,不用申请,自然的成为其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当其父母均不在时,其近亲属等欲成为其监护人时,应当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给予指定,这就是法律上的指定监护人的概念,顺理成章就是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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