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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写明标题;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包括申诉人因什么案件对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正文。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叙述事实...
第一,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行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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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究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王某、仇某、祝某、吕某、吕某某、陈某)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决上述七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5日晚,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等同在马站饭店吃饭,被害人的朋友岳某与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王某、仇某、祝某、吕某、吕某某、陈某)发生冲突,当时被告人王某从另一被告人仇某手中接过刀,欲对岳某实施伤害行为,被害人从中调解双方矛盾,于是被告人王某提出到某村全羊馆请酒,被害人独自一人在被告人王某等六人的胁持下,来到某村全羊馆。之后,被告人即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王某与仇某将被害人夹在中间,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连捅两刀,见被害人没死,对准被害人大腿动脉又是一刀〈致命部位〉),并口称要杀死被害人,正是这致命的一刀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害人系家中独生子,被害时年仅22岁,刚刚成家,出事时女儿出生仅仅23天,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沉痛打击,整个家庭陷入绝境。被告人王某等经常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 李某 张小某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人尹**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众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49594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尹**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尹**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尹**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铁钩子对被害人头部击打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虽然被告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人尹**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对其从重处罚。 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众附带民事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金共计人民币649594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尹**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从重处罚。 1、被告人尹**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尹**作为一个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用铁钩子对被害人头部击打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而仍然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显然是希望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存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虽然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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