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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
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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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但是须经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不服障碍等级的结论该怎么办:(1)工作人员不服障碍等级的结论,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从下到上的复查程序,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不服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残疾鉴定结论,可以向省劳动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2)工作人员对残疾等级的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复议方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发表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障碍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也就是说,对劳动力鉴定等级不服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和法院受到事件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残疾等级鉴定工作按照国家评价标准进行,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合作,支持该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由具体组织实行。残疾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作人员受伤的技术结论,部分属于技术和事业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者如果是对劳动能力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如果是对工伤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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