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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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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的最长时间是七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下列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逮捕羁押的最长时间是七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一、侦查阶段,逮捕之后最多羁押7个月: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4、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二、审查起诉阶段,最长一个半月: 1、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三、诉讼阶段,最长三个月法院就会判决: 1、如果是简易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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