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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书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不合理。法律上并没有关于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并且青春费也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理论上,在婚姻期间双方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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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争议中,直接提出离婚青春损失费的要求往往很难实现,也会因为没有法律上的直接规定而比较难被法院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离婚的时候直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离婚没有青春损失赔偿。 一般来说,青春损失是指离婚的人主观上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比对方付出更多,希望在离婚时得到经济补偿。 事实上,在婚姻期间,双方都有青春损失,而且双方结婚离婚都是自愿自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对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但是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双方的婚姻生活中一方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或者与第三者同居、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婚姻过错,是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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