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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的情况下,可由行为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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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何确定是解决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关键所在。在确定这类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应结合网络特点与实际情况,而网络世界不同于实际生活区域的概念,造成行为地与结果地呈现多样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规定具体扩展了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方式,同时也加大了原告的取证难度。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最高院解释明确了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也能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原告在起诉时可以就近选择,方便诉讼。
被侵权人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其中可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至少为两个: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平台。如网络用户将有损他人名誉的内容置于其中,从而使不知情的第三人上网点读,便可产生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等降低的不良损害后果。二是被侵权人的住所地。网络用户如果在网络平台上针对他人的名誉等实施侵害的,如果该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经通知不加以消除,由此会造成对被侵权人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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