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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入股时,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须需要一定数量的营运资金。为创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得逃避出资。如果股东不想拥有公司股权的,可以通过退股的形式退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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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修改)第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缴或返还,其在合理期内未缴或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议决议解除该股东股东资格,该股东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名条件包括除名的法定情况和合理的催告义务。具体来说,(1)除名制度应用于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即公司股东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部分出资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2)公司在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出资的股东之前,必须确定合理的期限催促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逃出所有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召开股东会议,代表1/2以上的表决权股东必须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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