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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时:月上班时间176小时(含)内为正常上班时间,如有超过176小时,则算加班时间。 你说的当月工作28天,每天8小时,合计上班2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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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计算工作时间,按综合计算周期计算工作时间。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按每周40小时计算,超过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主要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也不超过3小时。这么看,你们所在的企业的做法是合理的。 《劳动法》还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除了要符合上述一系列规定外,还应当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而你所在的企业,每天要求职工加班3小时,一周下来就是15小时,一个月下来,每人至少加班45小时以上。因此,厂方与职工签订的专项协议,有些是违反《劳动法》的。根据《劳动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尽管你们与厂方自愿协商后有约定,但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实际上,你们在21日前的14个工作日中,每天加班3小时,本月已累计加班42小时,超过法定时间,完全有权在本月拒绝再加班。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超过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会按照1.5倍来支付,而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则按照3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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