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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 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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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枪支、弹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就构成犯罪,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出租或者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或者出借枪支的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配备公务枪支的人员和配备民用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或者出借枪支,构成犯罪的。《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哪些人可以配备公务枪支,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承担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以及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以及国家重要军工、金融、仓储、科研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等。上述人员将国家依法配备给其执行公务的枪支,以牟利为目的租给他人的行为;或者擅自将配备给自己的枪支借给他人,都是犯罪行为。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下面,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知识内容。 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类犯罪。“持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 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上占有、支配、 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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