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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有关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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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范围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了二审应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对此规定予以具体化,规定:“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不限于当事人不服的部分。行政诉讼第二审案件中人民法院进行的是双重性审查。主要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进行审查,但归根结底涉及到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必须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上诉请求和理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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