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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椐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
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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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需要具体审查安全事故的产生原因,是第三方的责任,还是学校教育管理上的责任,受伤学生的年龄是在10周岁以上,还是10周岁以内,学校的责任范围或承担责任的过错原则均不同。还要分学生受伤是在校内还是校外,校外还要分是否是学校组织的还是学生自己的原因受伤,学校组织还要分是否经过了严格的审批程序等。还有学校的安全方面的制度措施预案是否完毕等等。 2、我本人长期担任10余所中小学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多起学生伤害事件的典型案例。 3、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预约见面咨询,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专职律师潘成东,事务所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0号万科钻石广场A座8楼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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