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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领取的具体条件可能会因应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大体上领取条件是这样的: 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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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领取的条件: 1、本市(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生育津贴领取的具体条件可能会因应地区不同而有所区别,大体上领取条件是这样的: 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其根本目的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生育医疗待遇。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和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只能选择城镇居民(新农合)、职工生育保险的其中之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或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已就业配偶的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1.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合法怀孕的女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其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 (1)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孕期的产前检查费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过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2)孕期需要保胎发生的住院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3)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4)新生儿医疗费。出生后30天以内的新生儿,发生的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报销。每男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每女孩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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