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另外特别指出北京市哺乳假: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北京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也就是说每天可以少上1小时班。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怀孕、、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这即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4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