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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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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形下,其遗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其遗产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予以分割。 2、各个法定继承权人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否则继承权人无权要求其他继承权人不继承遗产或少继承遗产。 3、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原则为:1)、适当照顾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2)、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3)、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4)、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有权以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的身份,与其他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参与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5)、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只要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与其仍为合法夫妻,即便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再婚,其仍为被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6)、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份额仅为被继承人子女应当享有的份额。7)、遗产的继承,应保留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处理。 4、对于遗产的法定程序分割,各个继承人可以交涉,达成一致意见,交涉未果可以诉讼解决司法依据《民法典》10条、11条、12条、13条、28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限定,被继承人丧命,遗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无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的限定,遗产处置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后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议的具体借口,决定可否认同。遗产处置后,遗产的所有权已经依法转移,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后悔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同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但按继承法规定,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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