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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后,婚内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婚内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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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款应当理解为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已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因此,在父母出资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返还,乃父母自愿处理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就本案而言,被告陈映认为本案购房装修款实际为原告罗晓华作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对于其主张的事实,并无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难以采信。基于前述理由以及对赠与行为举证责任的分配,至于借条是否事后出具,已并不影响本案足以在认定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实体裁判。换言之,即使借条为事后出具,亦无法否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当事人结婚后,婚内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父母出资买房,房产归属的认定标准如下: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用于个人生活的,那么属于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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