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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定盗窃标准,应当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标准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盗涉嫌盗窃罪的行为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是普通的盗窃罪,一般都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如果是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或者盗窃文物等严重的盗窃犯罪,一般很难申请批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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