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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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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为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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