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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用,应该去法院起诉。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主要是负责刑事案件和治安管理的。欠款不还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调解来解决。所以欠款不还,不属于警察管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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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对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劫、敲诈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发文字号】川高法发(1998)5号【发布日期】1998年5月6日【实施日期】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时效】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3号《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县(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农村以7000元为标准,城市以10000元为标准。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000元为标准。四、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后尚未办结的盗窃案件,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过去我省有关盗窃罪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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