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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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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在家中实施,也可以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实施。具体地讲,所谓播放,就是以放映机、放录机、录音机等机器来进行传播,但是,播放的方式并非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所独有,在一定条件下,播放淫秽制品也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由于本条对于本罪已明确限定是组织播放行为,因此,只向个别人播放或仅仅是参与观看等行为均不构成本罪。 2、所谓“淫秽音像制品”,主要包括淫秽的电影、录像、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等视频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播放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按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罪行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十条第二款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视频等视频产品超过15-30次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视频产品罪定罪处罚。 出版单位事先与他人合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出版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社会保障情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金额和数量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地实施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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