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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节目中,我们介绍了许多与死刑有关的法律法规。众所周知,在我国,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外,还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个程序叫做死...
死刑复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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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院复核死缓案件可以进行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院复核死缓案件可以进行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所以,死刑复核是可以改判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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