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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的具体界定问题

2024-11-21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违反公司法规定,实施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就可能构成本罪,不必同时具备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 界定为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1. 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共同策划抽逃出资的; (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之一,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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