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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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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7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四)有效追溯交易的标识;(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
对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应当根据证券法规定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依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其担任职务期间,接触大量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内幕交易,会给其他投资者带来更为严重的影响,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证券法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从重处罚。
1、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按照以下标准来量刑的:行为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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