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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有以下构成要件: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 2.胁迫人实施胁迫行为; 3.胁迫不法; 4.受胁迫人陷于恐惧,且其恐惧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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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它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已足够: 1、订约人。订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合同的条件是: (1)胁迫人有胁迫意图。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3)胁迫必须是非法的。 (4)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并签订合同。 (5)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
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从法律上看,合同订立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主体资格条件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并履行合同,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它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权利能是保障公民生存和正常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是与公民人身密不可分的。因此,公民一出生,就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如果出生的是死胎,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果出生时有生命,很快就死亡,则在其短暂的生存期间,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从而可以产生一系列法律关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以其死亡的时间为准。因为公民生命结束,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公民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生命终结,民事权利能力自然终止;一是宣告死亡。如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实际上仍然生存着,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行为行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取得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十分密切,但也有区别。它们的关系是:二者都是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同时,民事权利能力又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没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就毫无意义。二者的区别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在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之后,,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法律对民事主体自己的行为能产生法律效果的确认。但有了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并不一定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公民身上不全是同时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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