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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应当作废,无法作废的,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作废错票就重开发票,必然要重复计算销项税额,造成...
普通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可以重新开具。 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当月开错,则需将发票收回,并进行作废; 2、如果是隔月发现开错,则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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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废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在税控开票系统中的一项自主权限,在开票后发现错误并在开票当月内的,可以直接作废,并将相应的纸质发票所有联次留存备查;2.作废空白发票也不需写证明,直接按以下步骤进行:(1)、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选择“发票管理”模块。(2)、选择“发票开具管理”菜单下的“未开发票作废”(3)、逐份确认要作废的空白发票号码,直至出现“取当前发票号失败”(4)、选择“发票领用管理”菜单下的“、发票库存查询”出现“金税卡中没有可用的库存发票”说明空白发票已全部作废,可进行抄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如果开票方是一般纳税人,开出1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计提销项税额为:10000÷(1+17%)×17%=1452.99元;如果开票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出10000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计提增值税额为:10000÷(1+3%)×3%=291.26元。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才是应交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才会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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