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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一方并未履行。有的义务人还以此故意(恶意)拖延执行,自称为缓兵之计,有的就此想彻底赖账。这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不过,申请对原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也要在法定期限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2008年06月04日颁布的新的诉讼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正延长为两年。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法院也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促使执行人自觉尽快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执行的,可以由法院裁定暂停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外人对执行目标提出有理由的异议;(三)作为一方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停止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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