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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就说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是可以在异地诉讼离婚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不允许异地起诉,必须遵循原告对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也就是说,被告在哪个法院管辖,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所在地,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住所地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场所或主要办事处。常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不利于当事人的诉讼和法院的办案。所以又作了例外规定。以下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对受过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4)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不可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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