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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
如果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包括退休工资也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对于强制执行的限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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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工作时要给被执行人及其被抚养人生活保留必要的财产。具体留多少要根据你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执行人的意见、家庭情况来确定。 2、如果法院执行,一般来讲是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单位,在发工资时直接将钱扣下或者划拨到相应的账户里。 3、执行前一定会通知协助执行,会发一个执行通知书。不用向法院提交,如果涉及到执行程序那么法院会到单位调查工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才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前述,所扣留、提取的工资数额应当参照当地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人数确定。对于当地的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所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全考虑了城市居民必需的生活费用及有关家属的抚养费用。故笔者认为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被执行人保留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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