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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四)行政赔偿案件。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
诉讼费:(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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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的规定: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工补贴等。 该办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按照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支付。 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支付50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一、无需交纳诉讼费的行政案件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2、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3、行政赔偿案件; 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但有以下情形的,要交纳诉讼费: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诉讼费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承担主体 1、一般规定 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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