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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的内容: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和用具等)和方法发明...
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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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是指工业上能够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品。所谓方法是指对原料进行加工,制成各种产品的方法。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主要体现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取得专利的发明又分为产品发明(如机器、仪器设备、用具)和方法发明(制造方法)两大类。申请途径途径1:申请人自己申请(将申请文件递交专利局或地方代办处,并缴纳相关费用);途径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一般应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以避免由于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关程序了解不足而导致授权率降低或保护范围不当。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如下内容: (1)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些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规定的撰写要求,以及其书写格式和签署等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的情况,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专利申请主体是否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主体的资格; (4)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要求; (5)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的定义; (7)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8)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①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方案。我国专利法规定,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有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一类是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出来的新物品或物质,它主要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汽车、船只、仪器等,而纯自然状态下的物质不能取得专利权,例如新发现的植物。方法发明是指制造产品或物质的工艺方法等,例如合成纤维的方法。发明属于技术范畴,但又不是绝对的技术,一项发明应符合国家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才能受到保护,例如有人发明最新的盗窃工具或吸毒工具,从技术上讲有创新,但却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此不能得到专利。②实用新型:所谓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提出的合于实用的新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工艺方法。例如:关于机床外型的新设计是产品形状的设计;把旧式电话中分开的受话筒和送话筒合为一体,是对产品结构的新设计;把改革电话机外型和拨号键盘的设计结合起来,就是对电话机形状和构造的结合作出的新设计。③外观设计:它是指对产品的外型、图案、色彩或它们的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必须附着在产品上,如果离开产品而单独存在,就不成其为专利法上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只限于产品外观的艺术设计,而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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