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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目前,各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般包括以下几点: (一)由被告人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提起,...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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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指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诉不加刑的情形:(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外,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定金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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