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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1-10-2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敌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坦克、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信、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部队战斗力的强弱,为了保证武器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军队通过制定,实施大量,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武器装备管理制度。部队的武器装备要根据使用权限和编制用途严格管理,确保正常使用方便,充分发挥武器装备的性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部队随时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有力的保障。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制用途的行为使武器装备管理失控,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甚至造成武器装备损坏、丢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导致武器装备管理秩序混乱,危害武器装备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制用途,引起了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者实施了武器装备管理违规行为,这是构成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武器装备的管理规定是相对于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安全规范等使用规定而言的,主要是指涉及武器装备的动用权限,编配用途,使用范围等管理内容的规定。其次,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主要指在管理,使用,操作武器装备的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或操作规程,不按上级下发的编配范围,用途,管理权限,使用程序等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固定的使用方法,如将坦克吊车用作给地方建筑队施工,将军用直升机用作商业宣传广告等。最后,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重要武器装备不能使用、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挪用重要武器装备的挪用行为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坏、被盗、丢失的挪用武器装备被他人用于犯罪活动的挪用武器装备误导战斗机,严重影响部队执行战备、作战任务的挪用武器装备造成严重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挪用武器装备行为严重损害了军队形象破坏军队声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本罪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行为者必须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会产生严重的结果不小心没有预见,或者预见,相信可以避免,会产生严重的结果。行为者对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制用途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采取希望和放任的态度,应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故意作出犯罪论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 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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