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一、适用范围:除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处罚实施程序: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在三个月内调查完毕,做出处理结果(不含调查过程中按程序需要的鉴别、检验时间)。特殊情况经处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具体延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案卷文书制作标准 办案过程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符合基本格式和要求,并做到正确填写,字迹清楚。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案卷书归档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产品质量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归档备查。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自行处理、移送处理和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上有分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技术监督部门必须管,这就叫主管。划清各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方面的职责范围,可以防止他们之间因主管不明而相互推委,从而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申诉。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也就是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行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对举报被申诉人不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改正。如果产品质量申诉已不属于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同时还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已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由专门的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非常明确,同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上述权限。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申诉等。此外,还有一些不属于产品质量的申诉,申诉人也有可能申诉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劳动合同争议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等,都要移送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Υ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如果接受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是Υ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无权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Υ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送单λ。即接受移送的部门,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2)案由。要求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的事实理由。(3)移送原因。发生移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申诉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该申诉属于其他行政部门主管,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三是被申诉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移送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4)移送根据。移送根据即《产品质量申诉办法》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应当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部门印章。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在实施买卖活动时?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纠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予处理。
从立案到结案,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一般为90天。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案件特别复杂,延期后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处理期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2人已浏览
33人已浏览
30人已浏览
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