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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辩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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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期限: 传唤、拘传时限 拘传后12个小时内讯问完毕 拘留讯问时限 拘留后24小时内讯问 拘留期限 一般:3日特殊情况下:4—7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30日 逮捕后 24小时内讯问 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 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3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论难得重大复杂案件: 5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述期间不能侦查终结的: 7个月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取保候审 不超过12个月 监视居住 不超过6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产生的刑事侦查职能,即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进行立案并采取侦查所需的强制措施,二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生的行政管理职能。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下,公安机关上述两种职能分别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在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公安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可以受到法院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行使侦查职能时,公安机关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属法院行政审判的审查范围,而应由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有关行为相对人也可通过国家赔偿途径使其权益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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