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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诉讼的“潜规则”

2021-01-27
离婚案件是当今民事案件中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现阶段的离婚率达到30%以上,而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离婚的占去了大部分。在本律师代理过的众多离婚中稍作总结就会发现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在半年后又重新提出离婚的几率非常高。这种现象并非偶然,在各地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里普遍存在,审判中已经形成了离婚案件反复诉讼的潜规则,即当事人提出离婚,但未明确符合感情破裂而离婚法定条件的,法院通常判决不准予离婚,并且要等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的奇怪规则。这种规则并非法律明确规定,而是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深圳离婚律师分析其中主要原因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即感情破裂标准过于简单,无法准确充分地反应人类复杂的感情现状,因为认定感情是否已破裂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且在诉讼中原告很难对双方的感情现状进行举证,因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不敢轻易认定双方的感情到底是怎样,而索性采取保守做法,给双方一个考验期即等半年再起诉。 二是反复诉讼规则已被普遍默认,成为影响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主要因素。基于原因一关于离婚条件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除了明确认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案件外,法官适用法律时极不明确,如果判决离婚,容易因当事人上诉被上级法院改判,判决不准离婚成为保守、妥当的处理办法,离婚反复诉讼规则由此影响离婚案件判决,成为当前法院默认的一般做法。 三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离婚案件调解不成,审判员动员原告撤诉现象。《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且在目前司法审判中倡导调解的形势下,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夫妻感情的特殊性,成为调解工作重点对象。对于调解不成的,又不明显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受反复离婚规则的影响,同时为节约诉讼资源,在开庭审理或判决前便采取动员原告撤诉的办法。当事人同意撤诉的,一般视为已向法院起诉一次,不同意撤诉的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这种模式下,虽然当事人撤诉了,但并未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四是离婚案件反复诉讼客观上符合社会稳定需要。离婚纠纷区别于其它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关系家庭稳定,势必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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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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