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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建筑装饰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不少于5个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高档建筑装饰设计,已完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二、单位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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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期、供冷期;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实、确认。 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二、材料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2.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中文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有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6.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三、施工 1.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2.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3.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中央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6.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7.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8.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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