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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拒给付孩子抚养费,有以下解决方式: 1、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导致另一方拿不到孩子抚养费,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
1、支付抚养费是基于你与孩子的血缘关系,具有法定强制性,不会因为离婚多年或不让你探望而消灭。所以你应当支付抚养费,女方可以为孩子追讨过去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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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母行使探望权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在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恢复探望 3、对方不让孩子接己方的电话,是极其的错误行为,只要己方的行为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对方的作出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关于探望权,对方可就此事与对方交涉,交涉未果可以直接就探望权的问题发起诉讼 4、关于变更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法院的原则是以子女健康成长为核心原则,同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果欲争夺抚养权,应参照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义务,便意味着违反法律,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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