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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你积极找律师辩护,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目前的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所以你所说的找关系这个本身就是悖论,只能说有熟人能方便了解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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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代理申诉和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 5、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5、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发表辩护意见; 6、休庭后工作。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 2、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3、阅卷、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4、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发现收集新的证据; 6、出庭准备; 7、参加法庭调查; 8、参加法庭辩论; 9、二审案件不开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 (五)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六)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1、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 2、代理受害人举报、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七)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1、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八)在死刑复核、审判监督、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 1、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 (九)刑事案件申诉 1、申诉案件立案; 2、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的刑事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从事刑事辩护 2.与当事人签订刑事辩护委托代理协议书 3.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为提供法律咨询和取保候审 4.调查和和收集与案件相关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5.庭审时向法庭提出当事人无罪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6.代理申诉案件,代为准备申诉材料和再审立案,并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 7.代理刑事案件,在自诉和公诉案件中,代理举报、指控犯罪 8.接受相关企业或者国家机关以及各种社团法人的聘请,进行预防犯罪、刑事风险防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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