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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加大一方的责任或者减轻另一方的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比如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
1、当事人依法作出的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中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无效;其他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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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声明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免责条款不合理的加大一方的责任或者减轻另一方的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比如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免责声明有法律效力,但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订立法人免责声明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的法人免责声明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订立的法人免责声明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4、法人免责声明处理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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