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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九条包含些什么内容?

2022-09-09
申请人对机构作出不予援助或者终止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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