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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标的是指借款本金。标的,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借贷合同标的是指借贷关系。《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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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标的是指借款本金。标的,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等等。
借贷合同关系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支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贷款人货币的另一方称为借款人,借款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以货币为标的物。 第二,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和借款人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义务,贷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借款人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而借款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贷款人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借款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合同涉及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采用书面形式为宜。 在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中,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但是对于民间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出于信任,可能只出借据或者借条甚至口头达成协议的情形,没有采用书面形式那样正式、严格,但法律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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