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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要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合肥,即可在合肥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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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一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夫妻双方离婚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的:?6如果双方是自愿离婚的情况下,是协议离婚的情况,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由人民法院办理的:协商不成或者任何一方都不愿意协商,坚持离婚的一方可持诉状、结婚证、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孩子的户口或者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诸如可以证明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起诉到居住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一方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且不愿回登记地办理离婚手续的,另一方只能到该地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双方都在外地且同是一个城市的,可在该城市法院由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由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
在市民政局的社会救助科工作,说实话,民政工作比较忙又琐粹,大部分科室都是这样,社会救助工作更是如此,平时主要负责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方面的工作,接触社会底层贫困群众较多,由于经手分配的资金量较大,加之社会和政府越来越关注底层民众生活这一块,上级的审计和检查也比较多,总之一句,觉得挺辛苦,民政部门也挺弱势,都是政府和其他部门不想管、不愿管的麻缠事,多而且琐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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