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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遭到刑事拘留

2024-11-19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会发生。 如果遭到殴打,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表达抗议,并记住打人者的工牌号和面部特征。 由家属协助向主管领导投诉。 如果以上措施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投诉,说明事情的起因、经过、组织者姓名、特征以及该部门主管领导的信息等。 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法定紧急情况下,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的特点 2.1 具有决定权的主要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拘留。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如果有以下行为之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一)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四)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七)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2.2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就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2.3 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2.4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2.5 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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